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分别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发生突发性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