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跨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到有关县(市、区)或者有关单位,并建立重点流域跨界断面饮用水水质保护机制。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