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体划定方案;

(二)会同水利等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及监督管理;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饮用水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