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