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外:

(一)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二)禁止停靠船舶;

(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放养禽畜、人工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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