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外:(一)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二)禁止停靠船舶;(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四)禁止放养禽畜、人工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