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一)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二)禁止堆放或者向水体倾倒、排放垃圾、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三)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