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工商、规划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广告行业组织引导会员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推动户外广告行业诚信建设、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