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和县、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工业节能监察职责:
(一)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开展节能宣传、培训,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
(三)编制并落实工业节能监察规划、计划;
(四)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五)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职责。
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工业节能监察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