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未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