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