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并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