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