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