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