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