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