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