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