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