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价格欺诈或者不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