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偷工减料、偷换材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