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按国家规定收费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