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按国家规定收费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