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