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