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或者商业惯例予以重作或者退还服务费用,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