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本条例所指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