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