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