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四)达成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