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五条有效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四)达成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