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四条有效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