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六条有效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投诉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投诉,由消费者协会记入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盖章。消费者协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