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假的销售宣传误导消费者;

(二)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者虽经验收合格但未按期交付使用;

(三)拒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通水、通电、通气、维修、保养及其他物业管理义务;

(四)其他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反房地产交易合同、预售合同、拆迁安置协议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