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条有效从事文化娱乐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销售暴力、淫秽和其他违禁商品或者提供色情等不健康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