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医疗、美容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保证安全和服务质量,按国家规定或约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