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从事医疗、美容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保证安全和服务质量,按国家规定或约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