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收费,不得拒载、绕道、中途停运或者违背旅客意愿中途让旅客换乘其他车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