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其与消费者约定的洗染质量、方式、时间等内容提供服务。妥善保管洗染的衣、物,不得损坏、污染、遗失、调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