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加工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双方约定或者商业惯例保证服务质量,按期交货,不得偷工减料、偷换材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