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加工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双方约定或者商业惯例保证服务质量,按期交货,不得偷工减料、偷换材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