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四条有效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示的价格外增加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