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其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