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其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