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部门未处理的,市和区县(自治县)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处理的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