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爱卫会委员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爱卫会提请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