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不进行灭杀、灭防活动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爱卫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爱卫会办公室指定专业机构代为灭杀、灭防,其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