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自治县)爱卫会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