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各级爱卫会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在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二)托儿所、幼儿园、少年宫;
(三)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教学活动场所;
(四)公共电梯间、公共交通工具。
在下列公共场所除指定的吸烟区外禁止吸烟:
(一)各单位的会议室、室内体育场(馆)的观众区和比赛区;
(二)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
(三)商场(店)、书店、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的阅览、展示厅(室);
(四)邮政、电信和金融、证券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
(五)飞机、火车、轮船及乘客等候室、售票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