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并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