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并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