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工商、药监、卫生、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依法管理灭鼠药物和灭杀病媒生物药品、器械。

禁止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剧毒急性鼠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