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实行省、市(州)两级林木种子贮备制度。贮备林木种子所需贮藏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贮备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对承储单位予以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