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和使用,保护珍稀品种、乡土树种。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