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生产、检验、包装、贮藏、经营、使用林木种子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执行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质量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内部种子质量监控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检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对质量检验结果负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