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监督抽查对象可以就种子质量问题向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抽检结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